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修正案征求民意 污染撫仙湖將重罰

近日,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就《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下稱《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民意,其中,針對污染行為的處罰金額計劃大幅度提高。

與原《條例》相比,《條例》修正案(草案)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qū)內(nèi)禁止行為方面,增加了嚴禁將蓄電池置入水中進行燈光誘捕;不得亂扔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等廢棄物;嚴禁露營、野炊;不得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不得放生非撫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種等內(nèi)容。

同時,更為明確指出,不得在水域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nóng)產(chǎn)品、生產(chǎn)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與原《條例》相比,此次修正案(草案)對各項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上,均有較大提高。比如,在禁漁區(qū)、禁漁期進行捕撈者,除了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最低罰款也由原來的500元提至5000元,情節(jié)嚴重的,還將沒收漁具、漁船,吊銷捕撈許可證;而禁漁期收購、販賣撫仙湖魚類者,除了沒收收購物,最低罰款也由過去的1000元提高到5000元;無證垂釣者,除了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最低罰款也由此前的50元提至100元。對無證捕撈者,除了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最低罰款也從原來的500元提至5000元,情節(jié)嚴重的,將沒收漁具、漁船。此外,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液、廢渣,罰款由此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修改為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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