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電視臺報道:7月10號,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發(fā)言人明確表示,二手房交易早就規(guī)定要征個人所得稅,非新政策。如此重申,意味著這項既定政策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那么昆明的情況呢,來看記者的報道。
根據國家稅法和政策規(guī)定,國家對個人轉讓房地產征稅涉及的稅種包括:契稅、營業(yè)稅(附加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今年宏觀政策調整的主要是營業(yè)稅,其他稅收政策并沒有變化。國家稅務總局重申了財政部等三部委1999年12月2日出臺的對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稅的規(guī)定,具體分三種情況征稅:一是個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指賣出財產時支付的有關費用。二是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guī)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三是職工出售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記者從昆明市地稅局了解到,目前對二手房交易采取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進行,個稅征收有兩條優(yōu)惠政策。一是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免征個稅;二是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購房時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而實際情況是,到目前為止,昆明的二手房交易人沒有繳納過個稅。記者了解到,今后二手房交易的個稅將與契稅、營業(yè)稅等一起征收,而不是分別征收,造成漏繳。這就意味著如果納稅人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今后很可能過不了戶。目前云南省地稅局、昆明市地稅局正在研究二手房交易征稅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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